根據判決書內容,妻子表示去年3月底讓孩子去丈夫那邊住,因為身體不適,傳訊對方到她住處拿孩子的換洗衣物,不料隔天晚上丈夫進門後,卻對人在床上睡覺休息的她進行性侵。
妻子指控,丈夫不顧她反抗,開始用手進行一些類似愛情動作片的行為,先是隔著睡衣亂摸她臀部,接著掀開被子拉開睡衣摸她的胸部、屁股,隨後將手伸進内褲摸下體指侵,即便當下她試圖推擠反抗並口頭拒絕,期間傷到左手,丈夫仍將她內褲脫去強行性交。
丈夫則辯稱,兩人雖有拉扯,但這跟他們分居前的親密互動一樣,感覺比較像床事前戲,稱過程中妻子故意拉扯是在增加情趣,親吻時對方有伸舌頭回應,且他親吻到對方私處時,妻子還用雙手壓住他的頭,因此主張沒有違反妻子意願。
不過法官認為,丈夫在妻子明確制止下仍未收手,足認壓抑對方性自主權,且據雙方通訊紀錄,妻子事後曾質問丈夫為何要硬上,絕非默示同意,加上本案客觀事證明確,與丈夫辯詞有出入,故不採信。又考量丈夫有刑事前科仍在緩刑期間,且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新竹地院宣判丈夫犯強制性交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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