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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在罷免投票時一度亮票給媒體拍攝,如今判決出爐。(翻攝畫面)
趙少康在罷免投票時一度亮票給媒體拍攝,如今判決出爐。(翻攝畫面)

趙少康罷免亮票「獲緩刑免關」 北院判決理由曝光

檢一度請求從重量刑 法院判拘役緩刑

趙少康去年7月大罷免投票時公開亮票引發爭議,10月檢察官傳喚趙少康出庭說明,趙少康還說對媒體說「那是展示,哪有亮票?」「誰知道你們(媒體)拿長鏡頭定格拍呢?只是表示有投票而已。」檢方認為,趙少康身為知名公眾人物,言行動見觀瞻,曾多次參與重要公職人員選舉或親自擔任候選人,對於不得亮票的規定應該知之甚詳,卻刻意違反法律規定,且事後飾詞推託,辯稱並非故意,企圖輕描淡寫一語帶過,態度顯不足取,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台北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判決趙少康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法院新聞稿說理由 指趙少康破壞選舉秘密性

台北地院今透過新聞稿說明認定及量刑理由。趙少康在準備、審理期間都對被起訴的事實、罪名坦承不諱,且有在場證人和新聞畫面等證據,認定他違反「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

法院指出,憲法第129條規定「無記名投票」之目的,乃為確保選舉人能不受任何外力干預,依其自由意志在選票上作出決定。趙少康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之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他人、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之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所為顯屬不該。

法院認趙少康「勇於承認錯誤」、確有悔悟之心

不過考量到趙少康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斟酌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等情狀,以及檢察官量刑之意見,做出拘役55天之判決,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標準。

同時,趙少康過去沒有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能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之訴追程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犯,堪信「確有悔悟之心」,因此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

而法院還是認為,要給趙少康一定負擔的必要,因此命他在於判決確定翌日起6個月內,要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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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20 14:4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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