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修法明確規定,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鐵路員工執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罰金。若因上述行為造成從業人員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若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若旅客有類似暴力行為之虞,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以降低風險。
修法另要求,警察機關一旦得知現場有相關情形,必須立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若涉及刑事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同時,新法也要求鐵路機構(包含民營與國營)需對員工安全負責,若鐵路機構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員工執勤安全,或未落實訓練與管理,使員工具備專業技能、作業安全與應變能力,將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則可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黃牛也納入本次修法重點,針對加價出售車票或換取不正利益者,現行罰則為每張車票價格的5倍至30倍罰鍰,修法後將大幅提高為處運價的10倍至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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