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7日、案發當天,是張志輝與女友交往3週年紀念日,當天下午,張獨自前往女友的住處,但他沒按門鈴,而是翻越圍牆,從窗戶潛入室內,當時邱女一個人在臥室睡覺,由於她有裸睡的習慣,張進房看到後色心大起,於是上床求歡,邱被吵醒後拒絕,並起身反抗,雙方爆發爭執,張拿起毛巾繞在對方頸部,施力勒緊,邱逐漸失去意識,倒臥床上。
犯案後,張志輝沒有報警,也沒叫救護車,在屋內停留一段時間,確認邱女已經死亡之後,便替邱穿上紅色運動服、套上口罩,再將屍體搬上邱的黑色轎車後座,之後開車在楊梅、中壢一帶繞行,最後決定仿效當年犯下白曉燕命案的姊夫陳進興,打電話給電視台,展開後續的周旋過程。
由於罪證確鑿,檢方很快依殺人罪將張志輝起訴,並且向法院求處死刑,檢方主張,張犯案後載著屍體到處繞,又與媒體長時間接觸,等到案情曝光、警方知道人車位置後,才進入刑事局,所以不應該視為自首,最多只算投案。
不過,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志輝在司法機關未掌握具體犯案資料前,主動聯絡電視台,表明自己殺了人,並在警方安排下,到刑事局接受偵訊,可認定為自首,給予減刑,將他判處無期徒刑,但二審法院認為,張犯案後藉由媒體曝光,再搭配警方介入,不符自首本義,判他死刑。全案歷經多次上訴,最高法院最後認定張符合自首要件,判他無期徒刑定讞,也為此案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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