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判決書記載,劉姓駕駛曾在2024年6月6日清晨,因不滿一名女乘客未事先告知付款方式而直接入座,與她爆發言語衝突,期間對該女客飆罵「犯賤、下賤」等羞辱之詞。
法官查閱證據後發現,爭執起因於女乘客揚言投訴,而劉男則以帶有揶揄的語氣回應,「要投訴請快點、準時點」,當女乘客用「青歡(台語)」等話反擊後,駕駛則夾雜「歡婆」、「幹」、「他媽」、「你這麼下賤,還不是坐了,那不是下賤」等攻擊性詞彙飆罵對方。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劉男的發言並非毫無脈絡地針對人格進行蓄意詆毀,而是對對方不遵守公司規範表達不滿,屬於一時衝動或情緒亢奮下的脫口之言,且未達長時間反覆的程度。因此,法院判定這些言辭尚未構成對女乘客社會聲譽或人格的實質貶損,一審判決其無罪。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主張劉男的言論極具攻擊性和目的性,意在污衊女乘客的人格,進而否定其搭乘或申訴的權利,不能簡單視為口頭禪。然而,高等法院二審審理終結後,仍認定一審對劉男宣判無罪的裁決並無不妥,維持原判,全案已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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