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今(14日)指出,經查本案時間軸所示時間,該航班於第2日13時35分(台灣時間)抵達米蘭,據以推斷孫姓空服員退勤時間為當日14時35分結束勤務,迄至第3日15時15分(台灣時間)始報到起算工時,則孫員於前述2段飛航勤務期間應有的休息時間為24小時又40分鐘,尚符合勞動《勞基法》所訂的輪班間隔。
勞檢處表示,孫員執飛由台灣飛往米蘭飛行任務,實際工時11小時48分,中間休息4小時10分,9月24日由米蘭飛台灣,實際工時11小時5分,中間休息3小時35分;且近半年出勤工時記錄,今年4至9月每月飛行總工時約66小時至85小時不等,平均每月約75小時,以上尚符合《勞基法》規定。
勞動部也說明,孫員每日工時計算方式為起飛前2小時(報到、行前簡報等)至靠橋後1小時,另於飛航勤務期間應安排組員適當休息時間。勞檢處指出,經查長榮航空未拒絕空服員請假情事,不過某部分假別確實會影響個人考績,請假制度雖無違法《勞基法》規定,但企業訂定請假制度時,應遵循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外,也應兼顧勞工身心健康與工作權益,建立合理且具彈性的管理機制。
勞動部接著表示,倘若工會或勞工認為企業請假制度不合理但未涉及違法,建議勞資雙方可透過內部溝通協調機制,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由第三方協助釐清問題,尋求雙方可接受之共識與改善方案;後續勞動局也將主動聯繫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及關係企業工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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