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檢舉人符合辦法所定要件,其所檢舉的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將先依基準表所定金額核發3分之1獎金,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再行發給其餘獎金,合計最高可領取新臺幣1,000萬元檢舉獎金。
另依規定,檢舉人須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親自向具有偵查權之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並製作檢舉筆錄,其所檢舉之犯罪必須經法院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方可獲得獎勵。至於被害人就自身被害事實檢舉、匿名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以及涉及共同犯罪、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者,均不在獎勵範圍內。
警政署表示,近來詐欺案件數與財損雖呈下降趨勢,但危害仍不容忽視。透過檢舉獎金制度,可望提高民眾檢舉誘因,吸引更多社會力量投入,共同築起防制詐欺的堅實防線。
警政署強調,將持續與各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合作,落實獎勵措施,守護民眾財產安全。相關辦法條文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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