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蘇姓男子今年4月2日凌晨4時許,在新北某民宅前座內車內,保持發動狀態停放逾一小時,遭警方上前攔查,一看發現他渾身酒氣,蘇男坦承有喝酒,警方便要求進行酒測,不過蘇男予以回絕。員警便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予以製單舉發,蘇男因此遭裁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不過蘇男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他主張自己當時無駕駛行為,是因搞丟住家鑰匙,只好把車停放於住家門口於車上休息,並因氣候低溫開啟暖氣;警方則認為,對方發動車輛坐在駕駛座上,怠速停於路邊逾1小時,已屬得立即行駛車輛之狀態,違規事實明確。
對此,法官指出所謂「駕駛」行為,是指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但若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因此,蘇男行為被認定客觀上並未見有何移動車輛之行為,但警方只因蘇男坐在駕駛座上,車輛隨時可能行駛於道路,就認為他已該當駕駛行為,尚嫌速斷,因此原處分核屬違法,不應予以維持,原處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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