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指出,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的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9月2日詰問完畢,與應曉薇涉案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的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也在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與被告2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保全,就本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裁定指出,關於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待行詰問程序,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羈押之必要,合議庭認為,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遽認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合議庭指出,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尚未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要不能以其他證人尚未作證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另就證人許芷瑜未到案部分,其參與處理財務的情節,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在卷,且其經檢察官通緝中,能否緝獲尚未可知,以證人許芷瑜未到案即認尚有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性,也難認符合比例原則。 裁定指出,綜觀全案卷證及訴訟進行程度,法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分別以自己名義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另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 裁定指出,法院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認同時使用如附件所示之科技監控設備,仍屬適當且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被告2人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倘被告2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或違反本院所命其應遵守的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且經裁定准予具保後,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的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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