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路透社與法新社報導,這起集體訴訟於2020年7月提出,原告指控 Google 在過去 8 年間,即便用戶已關閉「網路及應用程式活動」(Web & App Activity)設定,仍透過Uber、Venmo及Meta旗下Instagram等應用程式蒐集、保存並使用相關資料。原告用戶原先要求超過310億美元的損害賠償。
陪審團最終認定,Google在原告所提的3項隱私侵權指控中有2項須負責,但行為並非出於惡意,因此不需支付懲罰性賠償金。Google 發言人證實這項裁決,但否認公司有任何不當行為,並強調蒐集的資料已去識別化,儲存在加密伺服器,無法直接對應個人身份。
這並非Google首次面臨隱私糾紛。今年稍早,Google與美國德州就違反州隱私法達成和解,支付近14億美元;2024年4月,Google 也同意銷毀數十億筆「隱私瀏覽模式」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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