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事發當晚,周男等人持酒瓶、玻璃杯辱罵並攻擊蔣憲忠,蔣隨後回家取槍返回現場開槍示威,下令「看到人就打」,導致被害人受重傷。
審法院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蔣憲忠5年徒刑,其餘4名共犯則判4年5月至4年6月不等。雖然蔣與其他共犯在一審時以30萬元與被害人和解,但法官認為其惡性重大,對社會治安影響嚴重,因此判刑仍重。
蔣憲忠針對量刑部分上訴二審,強調自己已認罪,與被害人和解,並指出自己長期投入公益,對社會貢獻良多,請求從輕量刑及緩刑。二審台中高分院審酌5名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蔣憲忠4年6月徒刑,其他4名共犯改判3年11月至4年不等,案件仍可上訴三審。
法官指出,雖蔣未親手施暴,但為事件起因並指揮他人施暴,行為惡劣;然而認罪態度與賠償和解,成為二審減刑理由。民政處表示,蔣憲忠目前仍擔任鄉代會主席,因案件尚未定讞,並未達解除職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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