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A小姐痛批:「監察院真的是廢掉算了!當事人都自爆了還不夠具體嗎?葉丙成持有公司股份那麼多年,教育部政次也當了一年多,申報不實期間那麼長,卻在我5日陳情當天申請更正,那之前是失智還是失憶?有這麼巧的事?監察院簡直是把人民當白痴!照這邏輯,公務人員被踢爆財產申報不實,只要申請更正登記就沒事,陽光法案也可改名叫陽傘法案,監察院就用來幫這些高官遮掩隱匿財產就好啦!」
律師張宜斌則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問答集」第13題也規範,「只要是登記在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財產,不分國內或國外財產,均應逐一填載,辦理申報」,因此,申報人只要明知國外有財產如不動產、股票就有核實申報的義務。
張律師表示,若明知海外有不動產或股票,卻故意不申報,顯然與財產申報制度係在端正政風,促進清廉之立法目的相左。又公文雖指出申報人可以隨時補正,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是每年定期申報一次,若當年度有誤,當年度補正並無不妥。但如上年度故不申報,卻允許於一年後之新年度補正,無異使財產申報制度流於空洞。

葉丙成在投資申報的欄目中,只有品學堂一間公司,信託部分也未見幫你優的資料。(翻攝監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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