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聲請指出,可參考世界各國選務安排,如透過戒護方式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在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3種適當方式;其中通訊投票作為無法到場投票替代方案,台北市選委會可將選票經臺北看守所轉交柯文哲,由柯文哲完成投票封緘後,再由臺北看守所交給北市選委會選務人員,投入票匭,以此通訊方式完成柯文哲在戶籍地所在投票所投票,藉此確立人身自由遭剝奪國民,亦有參與投票之權利,促使通訊投票政策實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依選罷法第3條第1項、第57條第5項及第63條等規定形成的選舉制度,是在公眾得見聞之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兼有保障選舉權人投票與不投票自由之效應,並使前往投票所之選舉人可在無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明定,選舉人原則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即所謂在籍投票,法院無從得出本件聲請人柯文哲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完成投票。 合議庭認為,聲請人柯文哲主張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並未規定投票方式應該「親自投票」,故得以通訊投票完成系爭投票案。惟依選罷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可知,罷免投票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即為親自投票,合議庭認為,是本件若准聲請人以通訊投票方式進行,即有違前開程序規定,聲請人主張,並不可採。 至於透過戒護方式讓聲請人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部分,裁定指出,觀諸羈押法全文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侵害受羈押人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等維安困難度,損及公益。凡此均待受理法院審酌兩造的主張並依調查結果綜合判斷,合議庭尚無法在這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緊急程序,形成聲請人柯文哲在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的心證,今裁定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侯志融、法官傅伊君、法官郭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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