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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審理基隆地院法官姚貴美不服遭處分案,判她敗訴。

法官出包796次遭處分 反控法院違法遭打臉

記者|鏡週刊

基隆地院院長陳雅玲專門處理問題法官,她2020年接任苗栗地院院長後,發少年法庭及家事庭法官周靜妮辦案怠惰、出包,狀況不斷多年,周還曾欺負社工與當事人,2年內又曠職逾70天,陳雅玲當時除對周扣薪還將她送懲戒,周因此去職已無法再擔任法官,陳雅玲接任其隆地院院長後,找出出包的法官姚貴美進行處分,陳雅玲展現司法價值,負起司法首長應有的責任,她不包庇自己人,卻因此飽受壓力,傳出近期即將提前退休。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姚貴美所受的警告等3項處分,基隆地院院長陳雅玲並沒有要求她應如何作成裁定內容,也未對她處理事務的順序決定施加壓力,而是在發現姚貴美未能合法公告裁判主文後,才事後對她作職務監督,對於姚事後異議的駁回,均與審判工作的核心領域無涉,並無影響或侵害姚貴美所受審判獨立的保障。

判決指出,法官只有在審判工作範圍內享有審判獨立的判斷。審判獨立不是法官的私人權利,而是司法公正的基礎,也是所有人民享有的憲法權利;不受干涉與指示的自由並非法官群體的特權,其本身亦非目的,只有為實現審判獨立的前提下,法官才享有獨立性。審判獨立與職務監督,都是擔保憲法對人民提供有效權利保障所必要,相輔相成,兩者有時處於緊張關係,全體審判工作者自需以深思熟慮、穩健與睿智的態度,不斷地對話並尋求共識,以提高司法公信。 懲戒法院認為,法官的身分地位及執行職務有其重要性及特殊性,「公正而勤勉的法官」形象不僅為國民全體及整體社會所普遍期待,亦是「法官群體」內部所要求的自律標準,更應為擔任此項工作與使命的「法官個人」最起碼的自我要求、責任與義務,基隆地院對姚的處分,並無影響或侵害她所受審判獨立的保障。 至於基隆地院院長陳雅玲發現姚貴美怠於執行審判系統中「再確認」程序的行為,以致未能合法公告裁判主文合計796件後,才事後對她進行處分,懲戒法院認為,這與審判工作的核心領域無涉,並無影響或侵害原告所受審判獨立的保障,懲戒法院認定,基隆地院陳雅玲院長對姚貴美的職務監督及處分均未侵害姚貴美受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權限。駁回姚貴美的請求。本案由審判長吳光釗、陪席法官林麗真、受命法官林孟皇合議審理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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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7.2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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