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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集團博弈教父陳政谷不滿羈押期滿還被法官強制戴上腳鐶,透過律師提出抗告。(本刊資料照)

博弈教父羈押期滿仍科控 檢辯均抗告曝超罕見現象

記者|鏡週刊

但有法界人士認為,檢方抗告理由有硬擠之嫌,明顯與法官裁定矛盾,因為院方不僅下電子監控,還裁定限制出境、出海,也就是陳政谷本來無法從任何一處國門出境,所以要求交付護照或不得靠近機場及港口,根本是多此一舉,再加上陳所涉均為輕罪,目前已被押滿九個月,就算未來遭判也沒有逃亡動機,何況陳為了抗議羈押期滿硬被電子監控,還跟法官表達願意再被羈押,這也是司法上罕見現象。

陳是在法律期限最後一天(6月26日)提出抗告,他認為已經拒簽限居書、裁定書,就不能施行附隨電子腳鐶監控之要件,整個程序未依法處理;陳的律師也認為,陳已經依照規定羈押期滿,羈押目的是確保被告能出庭受審,非預先判刑,而陳在羈押9個月期間,法院只開過1次庭,此非歸咎於陳,所以不應將責任歸在陳身上而施以電子腳鐶配戴,據此提出抗告。

檢方則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雖已不得再行延長羈押,但原裁定內容未命被告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需交付護照與旅行文件;且裁定內容雖諭知被告需配戴電子腳環監控8月,但未同時諭知被告應遠離機場、港口、海岸線,因此仍認防逃強度有所不足,就此提起抗告。

台中地院於6月16日下午作出裁定,指出因陳的羈押期間將於6月17日屆滿,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不得再行延長羈押。不過審酌案情龐雜,且同案被告人數眾多,相關證據調查程序仍在進行中,無法在陳羈押期間期滿前辯論終結,雖陳羈押原因仍存在,但已不得再行延長羈押,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 項、第10項規定,於釋放陳之前考量其犯罪情節、犯罪所得、已遭扣押之現金、動產、資力等經權衡擔保陳逃匿之可能性,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落實國家刑法權之公益後,命陳以新臺幣3億5000萬元具保、限居、限出境、出海8月及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等。

陳於17日上午在看守所內收到裁定書後,法院隨即派員至台中看守所為其配戴電子腳鐶。陳堅決抵抗拒戴,當日下午被移送台中地院法警室。法官在羈押休息室內對陳表示,法官的裁定書具有強制力,若法警進行配戴上電子腳鐶過程,陳有抗拒、掙扎行為,即觸犯妨害公務罪。陳在無律師陪同下,「不得不」接受電子腳鐶。

法官隨即邀集檢察官、陳的律師開庭,討論交保金額,律師團認為依法羈押期滿,無繳交保證金的必要,陳也當庭表示他不願意戴電子腳鐶,最後合議庭更改裁定,為「因被告覓保無著,經合議庭評議後,考量被告已配戴科技監控設備,且斟酌其先前具保在外期間,均有遵期至警局報到,另參酌檢辯雙方之意見,法院更改裁定:陳政谷當庭釋放,限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應遵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行為;應於每週二、四、六上午至臺中市府警局派出所報告各1次;遵守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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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7.0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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