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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日前示警,台灣旅客切勿為求一時方便,申辦效期僅3個月的「中國邊境旅遊護照」,凡「曾經領用」即構成違法,但此說法引發法界反彈,(本刊資料照)

「中國邊境旅遊護照」恐遭註銷戶籍 司改協會:解釋顯然過當

記者|鏡週刊

但此說法引發法界反彈,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律師直指,陸委會此舉是「違法撤銷戶籍身份,寒了台灣人的心」。他表示,當前國家處境應是團結全民,而非將人民族群分門別類,甚至將持有臨時性國際旅遊證件者視為「非我族類」並註銷其戶籍,已嚴重違法。

李震華從法律面分析,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兩岸人民設計出「以戶籍代替國籍」的「兩岸單一戶籍」制度,在條例第9條之1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將註銷戶籍使喪失台灣人民身分。

李震華表示,法條中的護照,指的是入籍中國後才申辦取得的長期性護照,解釋上不應擴及為方便出入中國邊境國家的臨時性短期旅行護照,因為辦理邊境旅遊護照的台灣旅客,不可能事先會去辦入籍中國登記,這完全是兩回事;他同時指出,雖曾投稿贊成陸委會取締辦定居證的台灣人,因為定居證就是為了要辦入籍中國的證明文件,但他強調,如果後來沒拿去辦入籍登記致定居證失效,這時就不符合法條設戶籍的條件,不能再事後註銷曾取得已失效定居證的台灣人戶籍身份。

李震華進一步分析,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2的但書,對台灣人回復戶籍身份的規定:「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已清楚明白規定,應該被註銷戶籍喪失身份的台灣人,必須是「曾經完成戶籍設入中國」的人!對此,也有要讓台灣人回家的《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的陸委會行政命令規定,可以對照證明。

李震華主張,綜合條文精神,真正構成註銷台灣戶籍的最終法定條件,應是人民已在大陸地區「完成設籍」或取得護照等同永久居留的身份證明。若民眾取得大陸「定居證」後,但最終未辦理入籍登記,便不應註銷其台灣戶籍。同理,對於僅為旅遊目的、持有3個月效期邊境護照,且未進一步入籍大陸者,政府不應事後終局性地取消其台灣戶籍身份。

「台灣自詡為主權在民的自由人權國家,『國籍』正是基本人權的核心。」李震華痛心表示,人民是國家的構成要素,國家原則上不能剝奪國民身份,除非國民自願放棄。僅因申請一份暫時性國際旅遊文件,就要面臨被取消戶籍即等同國籍身份的嚴重後果,陸委會的解釋顯然過當。

李震華呼籲,內政部或立法院應分別就此類案件召開審查會或公聽會,並必須給予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其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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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6.21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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