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男於2024年6月6日晚間接單後,19時54分許將餐點送至陳姓顧客住處,然而抵達現場後僅停留1分鐘,但未依平台規定等候10分鐘,便自行將價值615元的餐點帶走,顧客下樓取餐時未看到餐點,於是報警提告。
楊男否認涉犯業務侵占罪嫌,辯稱已在顧客住處等待約10分鐘,都沒有看到人,透過Uber Eats系統通知對方也未收到回覆。基隆地院日前審理時,調閱監視畫面及顧客提供的錄影資料,確認楊男抵達現場後僅停留約1分鐘便離去,未經顧客同意將餐點取走。
法官認為,楊男身為外送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的餐點,已構成業務侵占罪,審酌其否認事實、未賠償顧客損失,考量其經濟困難、無業等情狀,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並追徵餐點價額615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