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施男去年8月某日傍晚行經鹿和夜市,看到路旁女騎士將價值75元的便當掛在機車掛鉤,就順手偷走便當享用;去年10月19日中午,施男在鹿和夜市又看到另名機車騎士將購買的魷魚肉羹麵及價值70元的炸豬排掛在機車掛鉤,再度偷走吃掉。
被害人報警後,警方調閱監視畫面辦案,竟發現施男不只偷了魷魚肉羹麵及炸豬排,第二次犯案的兩天後,他在鹿和夜市看到路旁機車的置物箱沒關緊,就打開置物箱偷走裡面的黑色皮夾,得手2300元現金後,將放有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的皮夾隨意丟棄。
施男觸犯3件竊盜罪被起訴,法官認為施男並非無謀生能力,卻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且迄今未與3位被害人和解,3案依竊盜罪分處拘役40日、拘役50日等,合併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