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高虹安任職立委期間低薪高報、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詐得不法所得11萬6,514元,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高虹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今(16日)二審判決逆轉,高等法院改以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個月,並可易科罰金18萬元。
由於《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罪,內政部可停止其職務,若改判無罪時,在任期屆滿前可復職,高虹安也表示會依法儘速完成復職回到市長崗位,內政部指出,在收到復職申請後依法辦理。
不過,台灣高檢署回應,將在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也就是若案件上訴到三審,判決結果仍左右高虹安的市長寶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