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指出,現行的《國籍法》規定,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沒有切結或具結的辦法,如果要擔任公職,必須在1年內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根據行政院2023年的函示給各部會,所謂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當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劉世芳認為,若在野黨主張修法,且僅針對中國籍配偶另設特別條款,不僅怪異,更形同特權立法,完全不符平等原則。她重申內政部依《國籍法》要求地方縣市在期限內辦理中配村里長解職,但截至今年5月底,仍有5個鄉鎮區公所怠於作業,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與花蓮縣政府也未落實督導,內政部多次行文遭推託涉及失職,已將上述9個機關函送監察院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