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桃園市黨部發言人馬治薇被控接受中國友人「冰姐」、「阿浩」的106萬元中國資金作為選舉經費,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以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檢方依違反《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認定「冰姐」、「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無法只從2人為中國人士,就認為為滲透來源,不構成《反滲透法》第4條要件,判決無罪;但馬治薇傳送具有大量聯絡資料的名冊給「冰姐」、「阿浩」,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有不法意圖,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8月。
全案上訴後,二審於今(16日)進行審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馬治薇確實收受中國資金106萬元作為選舉經費,依違反《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接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參選立委」,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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