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謝男將針孔藏於自行挖洞的左腳鞋內,並將攝影設備的遙控器開關放置於右側褲子口袋,2024年5月7日晚上9時許逛夜市時,他看到2名穿某國小制服女童,竟將左腳靠近女童裙底,藉此朝上偷拍2女童的臀部、大腿等影像,女童父親發現其舉止怪異,警方獲報到場當場查扣針孔、遙控器、記憶卡及左腳鞋等證物,謝男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謝男的辯護律師主張,謝男與2女童並無不對等權力關係,應不適用該條例,法官則認定謝男偷拍時,女童毫無察覺,無從表示反對,已屬於「違反本人意願」的行為,難以採信相關辯解。
彰化地院審酌謝男坦承犯行,事後積極與女童的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考量他從事保險業,每月薪水不固定,未婚,與家人同住,父母皆退休等情狀,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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