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說明,案件源自2019年11月,台中市政府為推動減煤政策,主張應修正2017年10月核發給台中電廠的許可證,該許可原已明定台電應配合減煤,並載明減煤期程「自」2020年1月26日「起」開始減煤,但市府卻於兩年後稱當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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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內容改為至2020年1月26日「前」要完成減煤,實質將減煤啟動點變更為達成期限,要求台電在僅剩2個月的時間內達成幾近不可能的目標。環境部指出,台中市的處置方式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也衝擊《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的許可制度運作秩序。基於作為地方空污防制業務監督機關的責任,當時環保署於2020年2月依法行使職權,果斷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台電的裁處決定,目的在於維護全國空污防制政策的一致性、合法性與法規安定性。
環境部強調,減煤是社會各界的共同期待,中央亦支持透過公私合作推動節能減碳,但政策推動應遵循法定程序。若地方政府以處罰手段,強迫業者在無法配合的情況下達成目標,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不利於政策持續推動。
環境部補充,本案行政訴訟尚未定讞,其所做的撤銷處分目前仍具法律效力。空氣污染防制為國家重大政策,中央與地方依法權責劃分明確,為避免「一法多制」所造成的執法混亂,環境部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法上訴,並靜待終審法院的公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