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邱軍去年12月27日0時許起至4時許,在基隆市一家餐酒館飲用大量生啤酒及數杯小米酒後,酒精導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顯著降低,仍駕駛汽車上路,當天凌晨4時16分行經信一路時,未減速情況下撞到在路邊的李姓、陳姓計程車司機,他當下未下車查看,繼續行駛並稍向路邊停靠,之後又開到路口遇紅燈才停下。
檢方指出,依客觀情形邱軍無不能注意情事,且許姓男子目睹李姓、陳姓計程車司機被撞,跑到邱軍車子的副駕駛座旁,拍打汽車並大聲呼喊「你撞到人了」,但邱軍未下車、未報警、呼叫救護車,或留在現場採取必要救護措施,而是直接開車闖越紅燈駛離現場,認為有肇事逃逸犯意。
基檢今天偵結,認定邱軍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嫌及同條文之4第1項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嫌,提起公訴,下午將移審法院審理,裁定是否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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