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聲明針對新新聞網站今(十七)日報導賴清德競選總部支付本公司7600萬元費用一事,內容諸多不實,本公司澄清如下:一、本公司接受賴清德競選總部委刊之廣告費用遠低於報導所稱,甚至不及十分之一,該報導內容嚴重不實。二、本公司與精鏡傳媒公司為不同之法人,負責人亦不相同,該報導內容多次誤稱本公司為精鏡傳媒公司,並混淆負責人名稱,亦與事實不符。三、本公司再次強調相關營運皆依法規及NCC行政處分附款辦理,該報導內容諸多不實,亦未查證,已違反媒體採訪應盡義務,本公司予以最嚴厲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