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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是為了社會公平設立,而非「個人公平性」。(資料畫面,與本新聞無關)

勞保繳24年、55歲前病逝 勞保局「2理由拒給付」

記者|張憶漩

桃園一名羅姓男子向媒體披露,他的家人以最高保額繳納勞保24年,只差半年就年滿55歲,卻在2021年時因新冠疫情影響病逝,家人悲痛之餘,向勞保單位申請勞保金給付,本想以此補貼家庭境況,卻遭勞保局拒絕,家屬痛批「繳24年保費往生,勞保金卻充公」,勞保局硬性規定,對家屬情何以堪。

對此,勞保局桃園辦事處回應,勞保與一般商業保險一樣,請領勞保年金須符合勞保條例58條規定,申請給付「要符合年滿50歲、投保年資25年」,或是「年滿55歲、投保年資15年以上」。該個案52歲時離職退保,因病往生時也非加保期間,投保未滿25年、年齡未滿55歲,未達規定條件,因此無法請領勞保金給付。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更在節目《錢線百分百》中解釋,「所謂充公並非充公」,而是回到勞保基金,保障其他投保戶。孫友聯解釋,勞保設立目的和一般商業保險不一樣,考慮的是被保險員遇到風險事故時,可以得到社會安全,勞保不追求利潤,屬於強制性、非自由投保,也強調社會公平性而非個人公平性。

孫友聯點出,該個案除了年齡和投保年資都恰好差一點,還有就是往生時已經斷保;其實此案也有補救條款,依據勞保條例第20條,「在保險有效期間加保期間因病離職一年內往生,可申請。」家屬須證明個案在保時已經生病,也證明「在保是很重要的」。孫友聯感嘆,該案有較特殊、太巧合的原因導致無法請領。

更新時間 2023.03.2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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