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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旅行社需負賠償責任。(示意畫面)

夫妻遊冰島「雪上摩托車暴衝釀1死」 旅行社逆轉判賠635萬

記者|徐如奕

判決指出,詹男與妻子2013年7月24日至8月7日參加「2013北歐五國深度之旅15日」旅行團,團費每人17萬1,800元,詹男於29日搭載妻子於冰島朗格冰川騎乘雪上摩托車,車輛卻突然無法控制轉向而暴衝,妻子被拋離而受有挫傷、嘴唇上方撕裂傷、左腳腳掌骨折等傷勢,詹男則連同該車摔落他處,胸部遭撞擊致心臟破裂而死亡。事後查出,車輛龍頭握把有以絕緣膠帶纏繞等非堪用情形。

詹男妻子、2名女兒認為旅行社未充分說明騎乘雪上摩托車的風險、現場也無教練陪同,導致詹男當場迫於不得已而簽下擔保書後騎車發生意外,向旅行社索賠醫療費、家屬至冰島處理事故的食宿交通費、以及精神賠償共977萬3,168元。

旅行社主張,當地警方報告指出,詹男駕車前有心肌梗塞及腦中風情形,因此引發休克、心律不整、昏厥及意識模糊不清,導致操作雪地摩托車失控,在油門全開之下突然暴衝,產生翻覆意外而死,正常情形駕駛不會衝出路線,且活動開始前有請當地教練說明注意事項、也有讓旅客確認車輛狀態,請求判決免賠。

一、二審均認為家屬請求無理由,判決敗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囑託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台大醫學院鑑定結果認為,不論詹男有無心肌梗塞,其直接死因仍應是雪上摩托車活動意外,胸部遭撞擊,導致外傷性心臟破裂而死亡,且依據冰島警方資料,詹男在意外前並無表現心肌梗塞症狀。

更一審認定,旅行社未提供合於使用、安全的雪上摩托車,契約履行顯有重大過失,進而導致死亡意外,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就冰島公司的過失負同一責任,因此判旅行社須賠詹男妻子350萬餘元、詹男2名女兒慰撫金各130萬元,以及喪葬費用25萬餘元,共635萬餘元,全案確定。

刑事部分,歷審皆認為,無證據證明詹男之死與旅行社負責人及導遊有過失,因此判決兩人無罪確定。

更新時間 2022.10.2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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