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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抗告成功,高等法院7日撤銷新北地院限制律師閱卷的裁定,高嘉瑜表示太過荒謬。(資料照片)

林秉樞抗告成功「可閱卷證」高嘉瑜批荒謬 高院:未准全部重製

記者|徐如奕

新北地院審理林秉樞一案,林男與其律師因不服遭限制檢閱政資料而提起抗告,請求撤銷新北院限制閱卷的裁定。高院認為原審未說明限制閱卷標準,且會影響林男律師的辯護權,7日裁定,林秉樞得向法院聲請重製「全部卷宗及全部將於審判期日提示調查之所有證據」,撤銷新北院的裁定,不得再抗告。

對此,高嘉瑜7日透過律師李永裕發表聲明,高院所謂的證據中,例如林秉樞被警方查獲的錄音檔、影片等,全是偷錄、強迫所得,這些影音檔是犯罪成果、犯罪所獲得,怎麼可視為是一般法律程序所謂的證據;高院的裁定竟同意讓林秉樞拿回「犯罪成果」,真的是太過荒謬。

高嘉瑜認為,林秉樞手上的錄音、錄影完全是有目的性、為了遂行威脅恐嚇的錄音,盡是自導自演、自說自話甚至是斷章取義的錄音,反覆的錄音就是為了做為威脅的犯罪工具,更證明林秉樞的錄音是有計劃刻意為之的竊錄、妨害秘密、威脅的犯罪行為。

高嘉瑜批評,高院無視合議庭基於本案涉及家暴、妨害秘密、恐嚇等,應區分被告檢視證物目的,任由被告「重製」錄音、錄影,繼續作為威脅恐嚇告訴人的工具,才是枉顧保護被害人,成為加害、助長犯罪的幫兇,也讓提告的告訴人再次飽受犯罪者的二次傷害及隨之而來的威脅恐嚇。

高嘉瑜也表示,所有在案證據,被告律師都可檢視,也無限縮被告防禦權,但「重製」則有洩密及再次威脅恐嚇被告疑慮,不僅不符比例原則,對告訴人保護也盪然無存,高院同意讓犯罪者藉由重製證據名義取回犯罪成果的裁定,對社會荒謬、對被害人殘酷到不可思議。

高院指出,裁定撤銷發回理由,是說明原法院區分可重製卷宗、可檢閱不可重製卷宗及無關卷宗不予提示等,並未說明限制辯護人重製之法律依據及分類標準,這屬於理由不備,應由原法院加以補充及說明。

高院表示,裁定並無表示「此件應同意讓犯罪者重製全部卷證」,而相關指稱高院同意讓犯罪者藉由重製證據名義取回犯罪成果等語,應有誤會。

更新時間 2022.06.07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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