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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疫情趨穩,指揮中心放寬醫院、長照機構探視規範。(資料照)

排除雙北桃高!醫院、長照機構3/1開放探病 打滿3劑免篩檢

記者|游允彤

攝影|蘇立坤

指揮中心表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的醫院除例外情形之外,維持禁止探病。例外情形包括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或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或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醫療處置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經評估有必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等情形。

其餘縣市之醫院除例外情形外,有條件開放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包含RCC)、精神科病房、慢性病房及兒童病房等區域,及有身心障礙、病況危急者探病。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1時段,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原則。

所有探病者應出具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若為「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或「確定病例符合檢驗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且探病者須不具COVID-19相關症狀、未曾接觸確診個案或具相關公共場所活動史,且進入醫院務必全程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針對住宿式長照機構探視,指揮中心說明,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維持現行管制措施,除例外情形暫停探視,例外情形經機構同意可探視者,應出具訪視前3天內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除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以外縣市,3月1日起有條件開放探視,訪客須出具訪視前3天內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自費篩檢陰性證明包含COVID-19抗原快篩或COVID-19病毒核酸檢驗,使用家用試劑自行檢測或由醫事人員採檢檢測皆可;機構不得限制僅可使用特定檢測方式之陰性證明。若訪客為「確診者取得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且距發病日未滿3個月者」或「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達14天(含)以上者」,可免除篩檢。 前述探視應遵循「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COVID-19訪客管理作業原則」辦理,包括:落實預約制、實聯制、詢問TOCC及限制有感染症狀者進入、每位住民每次訪客人數不可超過3人、不同住民訪客間維持社交距離、進入住房探視每住房每時段原則上僅開放1位住民接受訪客探視、全程佩戴口罩等。 

疫情趨穩,指揮中心3月1日起放寬醫院、長照機構探病規定。(指揮中心提供)

更新時間 2022.02.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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