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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普悠瑪號發生嚴重出軌意外,造成18死、215人輕重傷。

普悠瑪號18死出軌案一審宣判 司機員尤振仲判刑4年半

攝影|林煒凱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3年前的10月21日下午4點49分,在宜蘭新馬車站發生出軌翻覆意外,當時列車上366人中,共有18死、215人輕重傷,其中台東縣的董姓家族有8人在這場事故中死亡,最為嚴重。

宜蘭地檢署事發後成立專案小組,經過半年多的調查,發現該班次普悠瑪列車在通過限速75公里的新馬車站前306公尺彎道時,時速竟達141公里、超過該彎道的臨界速限,並發生左傾翻覆,導致後方第2至第8節車廂遭推擠出軌,車廂被嚴重扭曲成W形。

地檢署於2019年6月6日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列車司機員尤振仲、時任台鐵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及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等3人。檢方認為,尤振仲擅自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超速行駛導致這場意外;柳燦煌則在驗收普悠瑪號時,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納入測試程序,令列車在缺少監視之下就投入運行;吳榮欽未落實監視ATP開關機制的義務,讓台鐵建置的防護措施形同虛設,3人皆有業務過失,加上這場意外導致許多家庭破碎,因此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宜蘭地方法院18日宣判結果,尤振仲、柳燦煌與吳榮欽3人都未到庭,普悠瑪受難家屬自救協會會長董小羚也未現身。其中尤振仲遭判刑4年半,柳燦煌與吳榮欽則無罪。

宜蘭地方法院指出,尤振仲因誤判列車動力而切斷ATP系統,已違反台鐵「ATP無故障或應停用之情形不得關閉ATP系統」之規定,隨後也並未依規定重新啟用ATP系統;列車在以約時速140公里超速行駛期間,也不斷與調度員、檢查員討論問題,疏於注意行駛路段普悠瑪號應降速至75公里的速限,因此未能幫列車降速,才導致在新馬站前約306公尺彎道以時速140公里出軌,並導致多名乘客死傷,尤振仲也被認為是事件主因。

另外,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尤振仲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犯後態度不佳,衡量尤振仲的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品行素行等一切情狀後,量處4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柳燦煌雖被認為因於檢驗測試程序中,未察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動作即投入營運而有過失,但法院認為是因製造商住友公司與日車公司提供的文件有疏漏,才導致並未把ATP系統列入檢查與測試項目,非柳燦煌之過失;吳榮欽則是

在列車試運轉階段,僅負責調配車輛行車調度,並未參與整備測試,被認為並無未察知ATP未動作的過失。

更新時間 2021.10.1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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