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陳姓家族繼承人因處分土地價金與稅單,驚覺戶籍內竟有一名96年前、昭和5年登錄的陌生養女,懷疑當年是「假收養真婢女」,提告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日治戶口調查簿為公文書且具強大證據力,加上養女子女證實母親曾提過被收養,原告又無法舉出書面終止等證據,一審判決陳家敗訴,確認該近百年的收養關係依然有效。
高雄陳姓家族繼承人因處分土地價金與稅單,驚覺戶籍內竟有一名96年前、昭和5年登錄的陌生養女,懷疑當年是「假收養真婢女」,提告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日治戶口調查簿為公文書且具強大證據力,加上養女子女證實母親曾提過被收養,原告又無法舉出書面終止等證據,一審判決陳家敗訴,確認該近百年的收養關係依然有效。
這起紛爭源於昭和5年(1930年)3月,當時年僅10歲的陳姓女子被登記為24歲陳姓男子的養女,並遷入陳家戶內,直到昭和12年(1937年)結婚後才遷出夫家。數十年過去,養父與養女相繼於1990年及1985年過世。直到近期,養父名下的土地經第三人買賣、價金提存法院,以及稅捐機關寄發地價稅通知時,陳家後代才發現戶籍過往竟有一名陳姓養女的記錄。
原告的陳家繼承人認為,養父收養時年僅24歲,與當時約10歲的養女年齡僅相差14歲,且收養時養父自身的親生兒子即將出生,這與當時社會通常因無後(絕嗣)才收養子女、且優先收養男性繼承人的習慣不符。養女結婚後便未曾與養家親屬往來,養父過世時也未奔喪,甚至陳家子孫無人知悉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