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黨政軍條款」,將黨政軍過去不得持股放寬至上限1%。不過行政院今天(17日)宣布不副署,理由是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黨政軍條款」,將黨政軍過去不得持股放寬至上限1%。不過行政院今天(17日)宣布不副署,理由是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
根據日前三讀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法》條文,放寬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可達上限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不會列入1%的限制。
該條文也將投資行為人納裁罰對象,包括政黨、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務人員、甚至是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違法投資,如持股超過上限1%、直接投資或擔任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