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新市區一處地下停車場去年因大豪雨嚴重淹水,導致王姓等7名車主的愛車瞬間慘變「泡水車」,王女等人不滿平時繳交租金,愛車卻在豪雨中慘遭滅頂,聯手告上法院求償。雖房東主張合約有免責聲明「不負保管責任」,但法院認定房東確實未保持設備正常運作,須分別賠償王姓等3名車主共85萬2612元,其餘4名車主的求償則因舉證不足遭駁回。
台南新市區一處地下停車場去年因大豪雨嚴重淹水,導致王姓等7名車主的愛車瞬間慘變「泡水車」,王女等人不滿平時繳交租金,愛車卻在豪雨中慘遭滅頂,聯手告上法院求償。雖房東主張合約有免責聲明「不負保管責任」,但法院認定房東確實未保持設備正常運作,須分別賠償王姓等3名車主共85萬2612元,其餘4名車主的求償則因舉證不足遭駁回。
王姓女子等7人提告指出,他們先後向被告黃姓房東承租位於台南新市區一棟大樓的地下停車位,早在前年7月,就有車主建議黃男應加裝抽水馬達或防水閘門,黃男雖加裝了小馬達,但原本的主要大抽水馬達卻在去年4月間損壞,黃男不僅遲未修復,也沒建置防水閘門,直到同年7月底至8月初豪雨肆虐,地下室瞬間宣洩不及嚴重積水,害他們的愛車滅頂泡水、殘值暴跌,要求黃男賠償車輛價值損失與租車代步費。
面對指控,房東黃男辯稱,合約中已明確表明「僅提供車位停放,不負任何保管與賠償責任」,不論車輛受損或失竊皆與他無關。黃男更拿出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強調自己平時與豪雨期間,都有透過群組通知車主「明天有豪雨特報,車子可以移到上面」,自認已盡到提醒義務。此外,他堅稱大抽水馬達早已修好,在豪雨期間並無故障,淹水純屬天然災害,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