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民代表吳天祐,於2023年赴台東參加陳情抗議活動,因此有2天未出席和平區代表定期會考察,卻在簽到表上簽名領走2450元公款,被中檢依貪污罪嫌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吳男這2天確實接受陳情,所參加原墾民陳抗活動及考察,確實與和平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糾紛及相關政策有關,且和平區代會歷來所排定「區政考察」,均採取由各區民代表個別考察、搜集資料模式,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台中市和平區民代表吳天祐,於2023年赴台東參加陳情抗議活動,因此有2天未出席和平區代表定期會考察,卻在簽到表上簽名領走2450元公款,被中檢依貪污罪嫌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吳男這2天確實接受陳情,所參加原墾民陳抗活動及考察,確實與和平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糾紛及相關政策有關,且和平區代會歷來所排定「區政考察」,均採取由各區民代表個別考察、搜集資料模式,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和平區民代表會2023年5月25、26日安排區政考察,有出席者才能領出席、交通、膳食費。檢警調查,吳天祐25日下午搭車前往台東,26日參加在台東縣議會前舉辦的「還我原墾民土地房舍生活空間」陳抗活動,直到當天晚上6時多才離開。
吳男29日出席定期會簽到時,明知簽到桌上有25、26日的簽到表,上面特別註記「本日沒有在和平區內考察的代表,請不要簽到,以免觸法」,他還是在簽到表上簽名,領了一天2450元公款。
檢方依照事證,認為吳男濫用代表地位、貪圖小利,詐領公款,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吳男2023年5月25日上午確實有接受民眾陳情、諮詢和平區土地糾紛,同日下午搭車前往台東前,確實有處理定期會提案資料的蒐集、瞭解及處理工作;5月26日在台東縣參加原墾民陳抗活動及考察、觀摩台東縣議會議員質詢行程,與和平區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土地糾紛及相關政策有關,內容確實涉及和平區區政及區民代表職權行使。
經了解,和平區民代表會歷來所排定的「區政考察」,均採取由各區民代表個別考察、搜集資料模式,並未事先指定具體考察處所、項目及行程,且對「區政考察」的意義及範圍並無規章或其他明文定義。因此不能排除吳男主觀上認為自己所為實質從事區政考察及搜集資料請領相關費用,無法證明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犯意。
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吳男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有罪心證,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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