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陳姓車主名下2輛汽車因未懸掛號牌停放路邊,各遭開罰3萬6000元,合計7萬2000元,牌照也遭扣繳不發還。陳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指控警方以不正當方式進入車內取得車身號碼,案件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仍遭判決駁回,敗訴確定。

台南市陳姓車主名下2輛汽車因未懸掛號牌停放路邊,各遭開罰3萬6000元,合計7萬2000元,牌照也遭扣繳不發還。陳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指控警方以不正當方式進入車內取得車身號碼,案件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仍遭判決駁回,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2輛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去年10月1日晚間9時42分、9時46分,停放在台南市某處巷弄前方及斜對面空地,當時均未懸掛號牌。警方巡邏發現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以「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逕行舉發,交通局今年1月6日分別裁罰3萬6000元,並扣繳牌照。
陳男主張,警方在移置車輛前便進入車內取得號碼,程序不合法。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依相關規定,未懸掛號牌且應移置保管的車輛,若無法透過車外方式查知車主,警方可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車內證件,以查明車輛所有人。法院認定警方舉發程序並無不法,駁回上訴,案件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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