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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元配控訴丈夫與小三過從甚密,甚至在婆婆過世的訃聞上將小三列為「孝媳」,讓她精神大受打擊。示意圖(pixabay)
1名元配控訴丈夫與小三過從甚密,甚至在婆婆過世的訃聞上將小三列為「孝媳」,讓她精神大受打擊。示意圖(pixabay)

婆婆訃聞驚見小三列孝媳!元配怒告討百萬 老公亮「找女人同意書」神逆轉免賠

台中市發生罕見的侵害配偶權官司,1名元配控訴丈夫與小三過從甚密,甚至在婆婆過世的訃聞上將小三列為「孝媳」,讓她精神大受打擊,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然而,這場官司卻在法庭上出現驚人反轉,丈夫當庭拿出元配早年親筆簽下的2張同意書,內容赫然寫著「房事厭惡至極」「同意在外找女人」,最終法官認定2人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判決元配敗訴,丈夫與小三免賠。

這名元配與丈夫民國80年結婚,她指控小三明知丈夫有家室,卻從108年起與丈夫交往並多次共同出遊。最讓元配無法接受的是,婆婆過世時,訃聞上竟然將小三登載為「孝媳」;不僅如此,丈夫投保旅行平安險時,被保險人名冊也將小三填為配偶,甚至在丈夫生病期間,都由小三貼身照料。元配認為這些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圓滿,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分際,因此向2人連帶求償100萬元。

訃聞列孝媳、保單填配偶算侵害配偶權嗎?

面對元配的嚴詞指控,丈夫與小三在法庭上極力否認有踰矩行為。他們辯稱,元配提出的共同出遊照片僅是逛街與景點合影,完全沒有牽手或擁抱等親密舉動。至於引發爭議的訃聞登載,丈夫解釋僅是出於人情考量,而保單將小三填為配偶則純屬筆誤。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訃聞將小三列為孝媳、保單列為配偶等作法,在情理上確實有可議之處,但元配無法舉證這些文件是丈夫或小三本人所製作,也無法證明是丈夫指使親友所為。加上出遊照片確實查無親密舉動,客觀上難以認定丈夫與小三的行為已達到「情節重大」的侵害配偶權要件。

簽下「同意找女人」切結書,還能告小三求償嗎?

這起案件最關鍵的轉折,在於丈夫當庭提出的2份震撼證據。丈夫拿出元配分別在民國87年與104年親筆寫下的同意書,上面明確載明「本人不喜歡做夫妻間的事,每次找我都厭惡至極」,並且清楚寫下「同意在外面找女人,絕不怨悔」,文末還蓋有元配的指印。丈夫據此主張,元配既然已經事前允諾他向外發展,自然沒有侵害配偶權的違法性。

法官指出,配偶權的核心在於夫妻間互相扶持、期許他方忠誠,但這對夫妻自108年起就已分居,並於今年3月透過法院調解離婚。元配透過白紙黑字的同意書,已明確表達拒絕履行夫妻親密行為,等於主動免除了丈夫的夫妻忠誠義務。雖然元配宣稱同意書是在丈夫脅迫下簽立,卻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最終認定,雙方婚姻關係在實質上早已名存實亡,判決元配敗訴,駁回其100萬元求償及假執行之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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