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子邱明治因犯殺人未遂罪,去年3月服刑完畢,7月在住處吸食毒品後,竟又將長刀綁在左手,騎機車沿路隨機殺人,致2名女童、1擋救男子重傷送醫。一審法官認為邱犯案時意識清楚、有辨識能力,又再犯依法加重其刑,重判29年。經上訴,今(29)日台中高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

苗栗男子邱明治因犯殺人未遂罪,去年3月服刑完畢,7月在住處吸食毒品後,竟又將長刀綁在左手,騎機車沿路隨機殺人,致2名女童、1擋救男子重傷送醫。一審法官認為邱犯案時意識清楚、有辨識能力,又再犯依法加重其刑,重判29年。經上訴,今(29)日台中高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
去年10月2日上午,苗栗男子邱明治,在住處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下午3點左右,他因情緒管理及衝動控制能力欠佳,吸毒後更有了在公共場所隨機殺人的念頭,他先將菜刀(總長約30公分,刀刃長約17.5公分)以黑色膠帶綑綁於左手,再騎乘機車在苗栗縣苗栗市街頭隨機尋覓殺害對象。
邱在路邊看見剛放學、落單步行的女童A,隨即調頭下車,持菜刀朝A童頸部及胸部直刺,A童驚險遮擋後掙脫,奔向鄰近超商躲避,並請求正欲進入超商之成年男性路人B報警。
邱騎乘機車尾隨A童至超商前,停車後再持刀刺向B男,導致B男左下背深部穿刺傷併肌肉撕裂傷、併發氣血胸及肝臟、橫膈膜撕裂傷,傷勢極為嚴重。
邱見現場多名國小學童驚嚇奔逃,竟又抓住未及走避之女童C,持菜刀朝其胸口直刺,造成穿刺傷及大片血胸,幸賴現場安親班老師及時上前拉開C童、護送C童到附近民宅求助,邱才停手並騎乘機車返家,被到場的警員拘提到案。
苗栗地院審理認為,邱於行兇時動作機敏,事後不僅能與警方對峙拒捕,更於偵審中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節。經綜合判斷,其犯案時是因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調適負面情緒,雖施用毒品,但犯案時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達喪失或顯著減低之程度,故不適用刑法第19條免刑或減刑之規定。
又其有殺人未遂犯罪前科,才剛於去年3月服刑完畢,出監不滿7個月即再犯此案,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合議庭審酌邱男在光天化日之下,於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造成3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其行為不僅侵害個別生命,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實屬重大,不過犯後認罪,有悔意,於法定30年有期徒刑上限內,衡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
今上午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宣判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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