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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政府對毒油流向與查緝交代不清,李欣偕同律師陳麗玲前往桃園市政府遞交陳情書。(李欣提供)
質疑政府對毒油流向與查緝交代不清,李欣偕同律師陳麗玲前往桃園市政府遞交陳情書。(李欣提供)

籲查清毒油流向、檢討制度 議員參選人李欣陳情桃市府提國賠、民事賠償

食安風暴延燒!桃園市議員參選人李欣(護理師背景)因不滿政府對「致癌油」的流向與查緝交代不清,今(20日)偕同知名律師陳麗玲前往桃園市政府遞交陳情書。李欣宣布,即日起正式在競選辦公室發起「致癌油消費者聯合賠償申請連署行動」,將全面協助受害民眾向衛福部提出國家賠償,並對涉案的問題黑心油廠提起民事集體訴訟。

針對此次嚴重的食安漏洞,護理師出身的李欣表示,台灣在十多年前即經歷過震驚社會的地溝油事件,如今再度爆發致癌油風暴,顯見中央主管機關在邊境查驗、源頭管控及市售抽檢等環節全面失守。

李欣指出,衛福部至今提供的相關數據與流向流於表面,全台灣民眾到目前為止,依然無法得知市面上究竟還有多少未遭查獲的致癌油在流通,亦無法釐清受害時間究竟從何時開始。李欣強調,中央政府必須對此負起完全的行政與政治責任,桃園市政府則應在地方權責範圍內,於境內展開全面性查緝,並完全揭露相關資訊,迅速下架所有問題油品,以維護桃園市民的健康權益。

陳麗玲解析,本案受害民眾依法擁有2大訴訟權利:

第一,在國家賠償部分,針對失職的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其承辦公務人員因怠忽職守,導致有害物質流入市面並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公務員的疏失與民眾損害之間具備因果關係,民眾依法可向衛福部提出國家賠償。

第二,在對涉案油廠的民事訴訟與消保法賠償部分,陳麗玲律師指出,消費者可依據以下法條細部規定提出具體訴求: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害,得請求損害額度之懲罰性賠償。若能證實業者明知油品有致癌疑慮仍執意販售,屬主觀「故意」,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若屬「重大過失」則得請求三倍以下;「過失」亦得請求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商品製造人責任):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違反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據《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身體健康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後續醫療與追蹤檢查費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

李欣說,她的競選辦公室將自即日起成立聯合連署點,收件並彙整受害民眾的相關消費憑證與連署書,隨後將由法律團隊統一代表,向中央衛福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同時對黑心油廠提起民事共同求償訴訟,透過司法途徑追究政府體制與無良企業的法律責任。李欣與陳麗玲共同表示,本次發動的「致癌油消費者聯合賠償申請連署行動」,呼籲所有權益受損的民眾與桃園市民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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