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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本刊資料照)
移民署。(本刊資料照)

台灣拒緬甸人尋求政治庇護? 移民署:經三階段審認通過即提供適當協處

內政部催逼還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緬甸籍尋求庇護人離開台灣,對外宣稱已盡國際法上義務。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緬公民協會等多個團體昨(30)日於內政部前召開記者會,抨擊內政部顢頇、無能、可恥。

人權團體指出,內政部延宕2年才首度審查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間送審約10件緬甸籍尋求庇護案,且沒有讓任何1案通過。在今年突然收到內政部不予庇護決定的當事人,已被移民署作成限期離境或驅逐處分,雖然大部分已在3月委任法律扶助律師提起訴願,卻不能阻止移民署再三催逼他們離開台灣。

這些訴願人不僅不敢返回緬甸,也難以移居其他國家,自向台灣政府尋求庇護以來未曾出境,已在台灣建立深厚的社會與經濟連結。他們有來自遭軍政府空襲最嚴重的省邦、有屬於與軍政府交戰最猛烈的少數民族、有的是緬甸最大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的成員與親屬,有的因政治理念而經歷過牢獄或收到法院傳票,也有人參與反政府示威活動,一旦被遣返緬甸將面臨人身危險。

針對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團抗議政府未對在台緬人提供政治庇護一事,移民署澄清,接獲當事人陳情後,即安排訪談當事人並就所獲資料諮詢外部專家學者意見,再邀相關部會共同審認,絕無罔顧當事人訴求。

針對主張「返回其母國恐受迫害」之陳情人,移民署於現行法規框架下,採取行政調查、諮詢外部專家學者意見、跨部會會議研商等三階段審認程序,若審認通過即提供適當協處。

惟經彙集外部專家學者意見,認為陳情人多已逾期停留或非法工作被查獲後才提出陳情,亦未提出返國將受到迫害之切身相關具體事證,甚至有多次往返母國之紀錄,皆不符國際上認定需受保護者之判斷原則。而對已提起訴願者,則尊重他們依法所享有之權利,將依訴願決定結果續處,符合法治原則。

移民署強調,對於合法來臺及願意遵守我國法規者,均表歡迎, 如同各國對外來人口的管理,本於綜合本國國家安全及社會資源之公平分配,以及人權保障等面向,求取兼顧平衡;若確有需要協處之個案,亦會同相關機關以符合法規方式,盡力提供協助,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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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01 13: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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