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劍青檢改聲明全文如下:
一、檢察官協會曾於2006 年 1 月首次舉辦「推薦總長活動」,當時共列五位人選,向全國檢察官徵求推薦信,依「推薦信數量」之多寡,將五位人選排序,提供總統參考。其後 2010 年、2014 年皆未再舉辦,僅沿用前次推薦名單上之尚在任職之人選供總統參考。直至 2018年 1 月,檢協會首度正式舉辦「票選總長動」,算是真正意義的「票選」,當時本會曾經發表公開聲明支持,初心在於,可凝聚檢察官專業群體之共同意志,推薦合宜人選給總統,形成檢察官群體制衡政治部門(行政權)的聲音;但當年開票後,檢協會並未公布各候選人得票數,僅宣布將依姓氏筆畫順序公布前五位人選,並將單提供總統參考。
二、上屆 2022 年 1 月時,檢察官協會第二度舉辦「票選」,本會態度已轉趨保守,觀望再三,並未公開表態;該次開票後,檢協會仍未公布得票數,一貫依姓氏筆畫順序公布前五位人選,但因候選人邢泰釗獲超過投票半數 552 票之超高票,經新聞媒體披露始為人所知(然迄今未獲證實)。惟本屆,隨著「票選」觀察的深入,以及對於檢察制度的研究,本會認為,票選總長活動之正反意見紛呈,選舉配套利弊互見,甚至疑慮多於實益,在第三審職能不清的情況下,票選恐將淪為象徵性活動,對檢察之進步既無實質幫助,反而模糊了三審應當進行制度改革的焦點。
三、現行制度下,檢察總長「號稱」是檢察一體的頂點,有權指揮個案;也「號稱」是捍衛檢察獨立的長城,抗拒政治不當干預。但機制設計上,總長雖有指派 4 席官派檢審委員之權,然關於人事任免晉升方面並無實權;其「行政監督」之對象,更僅限於最高檢察署內部的檢察官,不若高檢署能對各高分檢及全國地檢署進行「行政監督」(參見《法官法》第 94 條第 1 項第 2 款);連各檢察署預算資源分配之權能,實務運作也已轉移至高檢署,形成最高檢與高本檢兩者職能高度重疊,但實際上由高檢署主導的現實情況。最高檢察署固曾2007 年 4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間,因設置「特別偵查組」使檢察總長手握主導偵辦之權。然而特偵組廢除以後,檢察一體之個案調度人力、資源、協調行政溝通之權,幾乎又回歸高檢署。當前,最高檢僅存第三審法院對應功能:提起非常上訴,以及最高法院大法庭辯論。「總長」之名,可謂「有名無實」。莫怪乎,往昔投票率甚低,基層檢察官亦不重視,第三審職位甚至淪為酬庸或安頓,或是老前輩準備退休的最佳處所。(近年來因應大法庭辯論而調入年輕新血才能發揮戰力)
四、本會認為,透過票選總長活動,表達檢察官群體意志,固然能提供總統用人參考,並促使總統對於檢察體系的尊重,以及政治上的權力制衡,而確有政治上的意義與價值。然而當前制度設計,導致基層檢察官缺乏動力積極投票,甚至不知道該以何等標準進行投票?倘若,積極投票選出最優秀、最幹練的辦案領導,最後竟是送去最高檢察署「雪藏」?還是說三審功能侷限,大家投票恭送一個老前輩去「位高責任輕」的「爽缺」?此等現實的荒誕,顯非耗時、耗力集結檢察官投票凝聚公意之目的。
五、尤其,票選涉及選務細節,例如候選人名冊,選票上應列何人?是否應當如遴選檢察長制度一樣,有主動報名者才列入?候選人可否拜票?是否辦理見面說明會?是否僅有檢協會會員可以投票?法務部是否應協助選務,正式在各檢察署設立秘密投票票匭?還是由檢協會理監事、會員分別邀請投票?魔鬼藏在細節裡,此類諸多問題,皆在前幾次活動大量出現。若名不正,則言不順。總長機制既然存在根本性問題,投票與否當然就有疑慮。
六、本會認為,投票選舉固然有其價值,但二三審職能重疊,總長功能定位不清,應當予以檢討改革,方是真正核心關鍵。倘能重新檢討二、三審功能,例如參考日韓體制運作模式強化總長功能,甚或另闢蹊徑,整併二、三審為「檢察總署」,形成兩級簡明架構,或許更能有效整合發揮全體效能。斯時,檢察總長之職能當更為清晰,成為一位能真正發揮檢察一體,捍衛檢察獨立之領導人物,屆時舉辦票選,方能激發全國檢察官勇於投票之心,憑以凝聚檢察官之集體意志,共同表達出對於總長人選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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