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青主張,2019年起她因涉共諜案被檢方與法院限制出境,直到 2023年9月無罪確定後才解除。她認定自己在台多年間遭持續跟監與拍照,因此2024年7月依《個資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向調查局申請調閱蒐證資料。調查局以不符法定要件為由拒絕,她向法務部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
但北高行指出,龔青要求的內容屬於刑案卷宗中的個資,相關資料已隨案件終結歸檔,不是行政程序中可供閱覽的卷宗,性質不符合她提出的法律依據。
北高行進一步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明定申請人資格僅限三類身分: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者、持我國護照或僑居海外之國民,以及依互惠原則之外國人。
法院審查後認定,龔青為香港居民,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項;調查局當初以「不符法定申請要件」拒絕提供資訊,屬合法處置。因此合議庭判決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北高行強調,若申請人不具申請資格,政府機關無義務提供任何與案件蒐證相關的資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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