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拍照取締駕駛經過?
全案源於去年5月13日下午13時許,劉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71.7公里處,遭國道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員警在高處拍照取締,認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移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
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前座乘客確實依法有繫妥安全帶,從警方採證照片,也隱約看見安全帶位於乘客右肩至胸口位置,只是安全帶顏色和座椅接近,乘客又穿著白色衣物,擋風玻璃有反光,才造成採證畫面辨識不清。
原告模擬實驗提出什麼樣有力佐證?
為了證明自己的論點,劉男還自己進行「情境模擬」實驗,他特別穿上同樣白色衣服,在同一台車子裡繫安全帶拍攝,發現安全帶確實會因為反光或坐姿而「消失」或「顯現」,必須靠近車窗才能看清。
全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指出,行政機關對人民裁罰,應該就處罰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且須提出足以使法院心證達到「完全確信」程度的證據。法官勘驗警方採證照片,發現畫面中的安全帶並不明顯,但局部放大依稀可見黑色條狀物。
法官判決罰單撤銷的理由有哪些?
進一步檢視劉男提出的模擬實驗畫面,法官發現,在相同穿著與車況下,因擋風玻璃反光與拍攝距離,即便實際有繫安全帶,的確從遠處或正前方仍難以清楚辨識。
法官認為,如果事實處於好像有繫又好像沒繫的「真偽不明」狀態,法律上的不利益應由行政機關承擔,加上交通部曾函釋,應避免因「角度、衣物、坐姿」等因素導致採證不清,損害執法公信力。綜合相關理由,法官以原處分難認適法,判決撤銷3000元罰鍰,劉姓男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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