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嗎?密錄器給答案
陳修將二審主張,當警方到彰化員林緝捕時,他在未被上銬的狀態下就主動告知「身上有槍」,應符合法律上的自首條件,可獲減刑。
法官當庭勘驗警方提供的兩段密錄器畫面,發現情況與陳的說法大相逕庭。第一段影片中,陳修將已遭壓制在地、雙手雙腳均上銬,期間完全沒有提及槍械;第二段影片開頭才傳出一名男性聲音說:「身上插一支(槍)」。依畫面時序判斷,他早已被警方控制,不符合自首必須於「行動自由尚未受限前」自動供述犯罪的要件。最終合議庭認定原審量刑並無不當,全案維持一審判決。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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