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案發時間為2021年4月間,陳男因因業務人力需求而接觸被害人A女,他先於4月17日晚間9點,在辦公室內不顧A女反抗,先撫摸、吸吮她胸部,並將手指插入、舌頭舔拭其下體,甚至強壓A女頭部,逼迫口交得逞。
同月24日晚間10點,陳男又於辦公室內強拉A女,逼迫她親嘴、脖子、耳朵,再以手指插入A女下體,再度性侵得逞。事後,A女向屏東警分局報案,由警方介入偵辦。
不過,陳男矢口否認犯行,他向檢警辯稱,自己有詢問A女意願後,才親吻她、撫摸她胸部,還稱A女洗過澡後主動找他,撩起衣服,抱他抱得很緊,過程中未有手指插入、舔拭下體和強迫口交等舉動。
但檢方檢視驗傷結果,發現A女下體有撕裂傷,以及二名證人和一名心理諮商師證述,被害人於案發後出現害怕、恐懼、憤怒等情緒,加上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書,和A女的日記等證據,可得知A女因陳男行徑,影響身心狀態甚鉅。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將陳男提起公訴,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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