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男提出國賠的主張是什麼?
案件源由2024年8月,這名邱姓男子步行經過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巷一處路口,他聲稱他由人行道往下走時,因為排水孔直徑19公分,且距離人行道邊緣達56公,明顯高低落差與歪斜凹陷,導致他當場絆倒受傷,甚至接受內視鏡椎間盤切除手術,長達一年無法正常工作。
邱男主張,一般排水孔直徑僅8公分,距離人行道邊緣也僅16公分,該處排水孔設計有問題,區公所未盡管理維護責任,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中和區公所賠償醫療費、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08萬8421元。
中和區公所提出反駁的證據又有哪些?
法院審理時,中和區公所陳述指出,排水孔直徑僅約10公分,並無設計不當,另事發位置是「橋台上車道」,專供車輛通行,兩側設有人行道,但邱男「不走人行道卻違規穿越車道」,屬於自冒風險行為。中和區公所也提到,從監視器畫面來看,邱男踩踏後僅踉蹌一下,還能自行走到對向,是否導致嚴重傷勢顯有疑問。
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邱男從人行道走下時左腳有不自然踩踏,後來又一跛一跛過馬路,但無法確認和排水孔有關,且「從高處往下本就有踩踏不穩風險」,法官最後以因果關係不成立,一審駁回請求,判邱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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