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從性騷擾行為發生、被害人求助,到官方啟動究責程序,歷經長時間延宕,期間司法院高層明顯消極應對,直到本刊《鏡週刊》獨家揭露後,事件才被迫攤在陽光下,相關調查與究責機制才正式啟動,司法院「先包庇、再說謊、後究責」的處理模式,也成為本案另一個備受爭議的焦點。
本案被害人A女任職懲戒法院,時任懲戒法院院長的李伯道,於2023年3月16日至4月17日期間,利用自己對人事、續任具有實質影響力的職務權勢,在懲戒法院法官與員工赴劍湖山自強活動時,酒後亂性,多次對被害人為擁抱、觸摸,回台北上班後在清醒狀態下又再犯並以帶有情感暗示的言語與文字行為。A女表示,因顧慮遭報復及職涯受影響,只能隱忍應對。
A女早於2023年4月間,即曾向時任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私下反映遭性騷擾情事,但當時僅被視為「私下抱怨」,並未啟動任何調查或保全證據程序,吃案庇批,從整體時間序來看,司法院高層對院長級特任高官涉性騷擾指控,態度極為保守、消極。
直到2023年6月,鏡週刊獨家踢爆懲戒法院院長涉性騷擾、司法院高層早已知情卻未積極處理的內幕,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司法院才在輿論壓力下,由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正式受理A女申訴,並迅速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李伯道於2023年4月17日交付A女的書箋,內容出現「我怎麼那樣不珍惜」、「還是要跟妳說聲抱歉」、「以後會更加珍惜」等語,已明顯逾越公務用語界線,帶有示愛及男女情愫之意味,足以造成敵意性、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構成性騷擾。法院更直指,該書箋屬於具體物證,足以證明李伯道並非單一失言,而是已形成不當互動模式。
就2023年3月16日發生的肢體接觸事件,法院強調,性騷擾被害人不存在所謂「標準反應」,不能因被害人事後仍維持表面互動,即否定騷擾事實。法院採信A女事後向配偶、同事轉述時出現噁心、恐懼、哭泣等反應,並佐以證人證述與通訊紀錄,認定該次行為確屬性騷擾。
此外,法院也認定,李伯道於2023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6日多次要求A女進入辦公室環抱,並於4月12日觸摸手臂,已構成持續性權勢性騷擾。法院指出,A女因害怕遭報復而不敢拒絕,甚至在訊息中坦言「我不敢拒絕是因為我好怕他報復我」,屬典型權勢不對等下的被害人反應。
不過,針對李伯道以Line單獨傳送合照、稱A女「特別開心」的行為,法院認為該舉動雖逾越公務分際,但客觀上尚未達合理被害人標準所要求的性意味程度,未構成性騷擾。
判決指出,李伯道身為懲戒法院院長,對A女具有任免及續任推薦影響力,他的行為已構成以性要求或性意味言行,作為繼續任職的交換條件,完全符合修正前性平法對權勢性騷擾的定義。司法院性平申評會的處理申訴及申復決議,均屬合法妥適,判李伯道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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