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秋於2020年1月17日晚間出資宴請包含新北地方檢察署王涂芝檢察官及其他共事警察同仁聚餐後,又率同聚餐同仁前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88號1樓的公設KTV(88會館)唱歌聚會,同年7月10日出資宴請包含王涂芝檢察官及其他警察同仁聚餐後,也率同其他聚餐者前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4段250之1號「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
黃錦秋帶同事至88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期間雖無其他人或提供場所的林秉文等人出現,但黃錦秋與同仁是接受私人無償招待,也沒有察覺不當也沒有離去,2022年遭爆料後,同年11月11日黃錦秋打電話要求已承認有去過88會館的王涂芝檢察官改口否認有至88會館,懲戒法院認為,黃錦秋此舉意圖卸責,法務部、監察院分別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今年2月懲戒法院一審判將黃錦秋降調為事務官,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黃錦秋沒有《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所定擔任檢察事務官的資格,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務編號A630150),全案確定。
本案審判長法官林輝煌(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許金釵(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梁宏哲(最高法院法官)、陪席法官陳國成(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受命法官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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