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時間待在廁所算礦工? 能否作為解雇依據?
根據陸媒《現代快報》報導,李姓工程師2010年入職該科技公司,2014年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並於2020年簽收新版《員工手冊》。手冊規定員工未經批准擅離崗位達一定時長屬曠工,半年內累計曠工滿3天,公司可立即解除合約。
公司指出,2024年4月至5月期間,李姓工程師在26個工作日中共14次於洗手間滯留超過1小時,單次最長接近4小時。經調閱監視器確認後,公司依「嚴重曠工」規定,徵得工會同意後解除勞動合約。
辯稱患痔瘡? 與滯留廁所有關聯?
李姓工程師辯稱,自己因痔瘡需要在廁所處理,並提交網購藥品紀錄及事後住院手術資料作為證明。然而法院審理發現,相關紀錄多為滯留行為後期或被解雇後發生;他在事發期間並未向公司說明病情,也未申請病假,而公司本身提供帶薪病假制度。
法院指出,李姓工程師的崗位需隨時回應工作需求,其1個月內10餘次長時間失聯,已超出合理生理需求範圍,行為與病情也缺乏直接關聯。一審因此認定公司解除合約合法,駁回其32萬餘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42萬元)的違法解雇求償。
14年老員工被炒 爭議如何落幕?
李姓工程師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在確認一審事實與法律適用無誤後,基於其任職多年與後續生活壓力,啟動調解程序。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公司一次性向李姓工程師支付3萬元人民幣(約新臺幣13萬3151元)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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