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增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環評之規定,未來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和沿海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等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評通過或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不在此限,也不含屋頂型、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經濟部表示,過去光電環境影響的審查機制採分流進行,在環境敏感區,如山坡地的大型案場走環評機制,漁電共生專區設置則走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此次修法後,幾乎是無差別將非屋頂型光電全數納入環評審查程序,不僅連民眾設置自用太陽光電設備都成本大增,勞民傷財,更可能造成綠電供給不足。
經濟部認為,不同光電案場有實務差異,若一致性進行環評,等於都要多花1到2年,將造成合法光電廠商受重擊、偏遠或農漁村自用光電設置受影響、出口廠商取得綠電延宕、國家淨零時程被拖累等四輸局面。
太陽光電產業七大公協會也發新聞稿表示遺憾,認為這種重大能源政策在缺乏公開、公正與充分討論的情況下迅速通過,將波及95%的守法業者,使台灣綠電新增量大幅放緩,RE100企業面臨綠電稀缺與成本墊高的壓力,進而衝擊半導體、AI與出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也動搖外資對台灣投資環境的信心。
七大光電公協會表示,錯誤的標籤不僅模糊真正的環境問題,也使綠電更難推動,進而提高企業取得綠電的難度與成本,最終受害的是整體產業鏈與全台企業,建議政府提出明確可行的配套,確保台灣能源轉型與科技產業競爭力不因制度落差而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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