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良在2024年12月駕車經過國道3號的霧峰出口匝道時,被國道警察隊的攝影設備逮著正著,拍到他單手操作手機,隨即開出舉發通知單,監理所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祭出3000元的罰鍰。
阿良被罰不服,辯稱自己只是把手機靠在方向盤上看一下時間,沒有任何「撥接通話」或「App操作」的行為。然而,法官檢視物證照片,認定阿良確實是用「手持方式」將手機靠在方向盤上,這個舉動已經觸法。法官根據現行法規的修訂初衷和主管機關的解釋強調,立法者早就將「行車中使用手持行動裝置」視為極具風險的行為。這麼做的目的,就是要在具體危險還沒發生之前就先杜絕,避免駕駛人因為分心而釀成無可挽回的意外。
法官更引述了交通部的規範,明確指出「查看手機時間」本身就被歸類在「執行應用程式」的範疇內。換句話說,手機顯示時間是系統功能,在高速行駛中查看,鐵定會造成駕駛分神。
總結來說,法院的態度非常堅決,只要車輛在行進中(沒有完全停妥),駕駛人手拿著手機來用,無論這個操作時間多麼短暫,都已經構成違規,無需證明它已經造成了實際的危險。法官特別強調,高速公路絕非普通道路,車速快、應變時間極短,一絲一毫的分神都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因此認定監理所的裁罰完全站得住腳,阿良「只是看一下時間」的說法自然也不被採納,3000元的罰單確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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